200年4月23日,日本政府以进口激增对国内工业导致紧急损害为由,对大葱、鲜蘑菇、蔺草席三种主要来自中国的农商品启动临时保障手段,推行配额管理,对中国向日本出口的大葱、鲜蘑菇、蔺草席这三种农商品对日出口的超越限额部分分别征收256%、266%和06%的关税。作为应付手段,6月22日中国对原产于日本的汽车、手持和车载无线电话机、空调开始加征税率均00%的特别关税。此后,两国又在其他方面进行了相互禁止。现在,中日双方正在就两国贸易争端进行谈判。 日方声称它推行的手段是严格根据《保障手段协议》等WTO的有关规则操作的。但,日本即便是借助《保障手段协议》作为幌子,它的手段仍然是坫不住脚的。以下有关剖析,可以让大家更深刻地理解《保障手段协议》。日本的手段违背了WTO非歧视原则,非歧视原则是WTO的基本原则。日方在进口设限商品中采取国别歧视,选择的三种农商品90%以上来自中国,而对主要来自WTO成员国的进口激增的农商品不予调查。日本农水省刚开始提出设限调查的商品,还包含番茄、青椒、洋葱三个品种。依据日方统计,从9%年到2000年,日本番茄进口增加了26倍,青椒进口增加了307%,洋葱进口增加了65%,进口主要来自三个WTO成员国,尽管日本国内这类产品的价格遭到了明显影响,但日方一直均未启动调查。这表明日本从刚开始就未能做到其自称的同等看待,日本对从中国进口的农商品给予歧视性。日本的手段的推行条件不符合《保障手段协议》的规定。第一,进门增加。《保障手段协议》第2条第款规定,一成员只有在以下状况下才能推行保障手段:该成员依据有关规定确认,输入其领土的商品,就国内生产而言绝对或者相对地很多增加,并在此条件下对国内生产相似或直接角逐商品的工业导致了紧急损害或者紧急损害威胁。农业在日本是夕阳产业。因为农业缺少竞争优势,日本政府对农业推行了多种保护政策,非但未能解决根本问题,反而加剧了日本农商品价格的居高不下。同时,日本市场流通环节过于复杂和僵化,蔬菜从生产到消费需要经过生产、上市、批发、零售、消费等很多环节,这进一步抬升了农商品价格。日本是全世界农商品价格最高的国家,这理所当然地给农商品进口提供了市场空间。这样来看,日本三种农商品产业不景气的直接缘由,是日本工业结构不合理、农业缺少竞争优势导致的,是日本农业缺少比较优势的势必结果,是具备全局性和常见性的,绝不是短期内进口增加所致使的个别状况。因此,日方用保障手段不拥有WTO所规定的最基本条件。第二,因果关系。第4条第2款规定,除非依据客观证据证明有关商品进口增加与紧急损害或紧急损害威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不然不能做出 项所指的确定
如进口增加以外的原因正在同时对国内工业导致损害,则此类损害不能归因于进口增加。日方仅向中方提交了在进口增加和工业不景气两方面的统计数字,而没提供客观、公正、有说服力的调查结论,也未向中方论证进口增加与工业损害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而这类都是《保障手段协议》规定推行保障手段所必不可少的。日本的手段不符合《保障手段协议》有关调查的规定。《保障手段协议》第3条第款规定,保障手段调查应包含向所有利害关系方做出合理公告,举行进口商、出口商和其他利害关系方可提出证据及其建议的公开听证会或提供其他适合方法,包含对其他方的陈述做出回话并提出建议的机会,尤其是关于保障手段的推行是不是符合公共利益的建议,日本在这一点上不适当的地方在于:第一,在日本国内推行调查的范围极其狭窄,未能充分征求有关利害方的建议,对外则根本没听取出口方的建议,所以这个调查结果根本不可能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第二,日方公布的调查结果在很多重点问题上的论据和沦证含糊其辞,甚至自相矛盾,不只中方没办法同意,连很多WTO成员也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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