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被告人牟林翰与被害人陈某某系同居恋爱关系。
2019年1月起,牟林翰因纠结陈某某以往性历程一事,与陈某某发生争吵,高频次、长期、持续性辱骂陈某某,并表达过让陈某某“打胎”等过激言词。陈某某曾在争吵后出现割腕自残、吞食药物等行为。
2019年十月9日,陈某某与牟林翰第三发生争吵后一个人外出服用网上购物的药物自杀,被告人牟林翰当日通过多种方法联系、探寻陈某某,后于当日晚将陈某某送至医院救治。
2020年4月11日,被害人陈某某经救治无效而死亡。
2023年6月15日,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牟林翰涉嫌犯虐待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依法公开宣判,以虐待罪判处牟林翰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同时判决牟林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某某(被害人包丽之母)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3万余元。一审宣判后,原告人蔡某某和牟林翰均提起上诉。
7月25日,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牟林翰虐待刑事附带民事上诉一案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案件评价:
目前社会经济进步带来社会结构的变化,使得发生在结婚以前同居男女之间的暴力伤害行为数见不鲜。在规范调整家庭成员关系方面,《反家庭暴力法》将具备较为稳定关系的一同生活职员纳入家暴规制的主体,“两高两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建议》也明确规定家庭暴力犯罪可以发生在具备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一同生活职员之间。本案判决认定具备一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同居男女可构成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家庭成员之间反复、持续、长期辱骂,推行精神虐待,情节恶劣的,构成虐待罪,积极回话了社会结构变化,合理界定家庭成员范围,对侵犯此类情形家庭成员人身权益犯罪案件的办理具备重大借鉴意义。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