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劳动争议处置的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超越前款规定的时效,经仲裁委员会认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的,应当受理。但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超越1年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裁决不服,应当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服一审判决的,应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有关规定: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需要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1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10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需要履行。
第八十三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按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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