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第十六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是指具备依法为机动车辆购买交强险义务的人,包含机动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因投保人没依法投保交强险,由此致使被侵权人不可以获得交强险赔付的利益损失产生的赔偿责任,故侵权人与投保义务人分别推行两个不一样的侵权行为,侵害两个法益,两者并不构成连带责任、按份责任与补充责任,二人均应独立承担侵权责任。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