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发言非常重要,也非常有方法,下面是劳荣枝的庭审上的一段陈述:
劳荣枝发言时,讲述了两分钟其与法子英的往事。她说逃亡重庆时提出分手,被法子英威胁殴打,之后法子英离开三四天。法子英回来后,询问她为什么还没有走,并声称到九江找狱友刘某,去找劳荣枝的家但没找到,之后一同持枪打劫来一户人家。“他说由于我不愿跟他同伙,他想拉刘某下水。”
1、如此的讲述可以说明她与法子英同伙。
由于不了解法子英要她干什么,她就不会拒绝,由于拒绝她才遭到了法子英的威胁殴打。
这类与卷宗中的陈述应该一致。
也就是说,她认同同伙做案了,但被威胁却怎么样去证明?
如此说,会被觉得认同指控,但进行狡辩。
2、她在那里住了三四天,法子英去找她的家?
去她家做什么?去威胁她的家人,让她的家人告诉她被威胁到了?
而她并不了解法子英去了她家,她在那里三四天,可她都没离开。
是被威胁的离不开吗?这如何说的通。
如此的说法,不利于其辩护,有撒谎之嫌。
3、说她不愿跟他同伙,就去找刘某下水。
这句话不是威胁,却不正是没威胁的说法吗?
你可以不去,你不去,我就找其他人了。不是如此的意思吗?
4、法子英回来后,询问她为什么还没有走。
自己说提出了分手,身体却非常实诚的不走。
过程中也没看出法子英对她采取了什么方法,然后就又去打劫了一户人家。
非常明显的一同作案,有分工、有协作。
这个案件,因为年代久远,又因为法子英当时承担起了罪责,有意识的帮忙劳荣枝脱罪,会致使证据链条上可能不一环扣一环,但刑事案件中,悲情不可以解决问题,而被告人的陈述或许会弥补链条的不足。
无论怎么样,被胁迫,都要有证据证明;
而且假如不想参与,随时能离开,又为什么没离开,还去作案?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法